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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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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4.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新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变更放射诊疗场所、变更诊疗设备、变更诊疗项目: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变更: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文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

 
办理流程:
 按照《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流程设置办法(试行)》的要求设定。

受理->审核->复核->审批->结束   

  (现场审核、专家评审)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省卫生计生委
责任部门: 综合监督处
受理地址: 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629565
监督电话: 0591-87811752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