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 事项名称: |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4.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申报条件: | |
| 申报材料: |
新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变更放射诊疗场所、变更诊疗设备、变更诊疗项目: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变更: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文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 |
| 办理流程: |
按照《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流程设置办法(试行)》的要求设定。
受理->审核->复核->审批->结束 (现场审核、专家评审) |
| 法定期限: | |
| 办理机关: | 省卫生计生委 |
| 责任部门: | 综合监督处 |
| 受理地址: | 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 |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 联系电话: | 0591-87629565 |
| 监督电话: | 0591-87811752 |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