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4)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情况;
(5)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6)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执业资格与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7)如项目委托的,提供委托证明材料(协议书、受委托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8)与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原件(延续时提供)。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编制、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文件;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
2、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新证、延续: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清单;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5)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变更:
(1)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文件;
(3)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新证: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5)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6)仪器设备清单;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延续: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原件;
(4)4年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5)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6)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7)仪器设备清单;
(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变更: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文件;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