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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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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国家卫生计生委《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4.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5.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2005〕111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5)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6)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2.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3)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申报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

新证、延续: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4)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情况; 

(5)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6)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执业资格与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7)如项目委托的,提供委托证明材料(协议书、受委托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8)与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原件(延续时提供)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编制、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文件;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 

 

2、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新证、延续: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清单;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5)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变更:

(1)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文件;

(3)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新证: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5)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6)仪器设备清单;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延续: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原件;

(4)4年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5)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6)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7)仪器设备清单; 

(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变更: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文件;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

 

 

变更:
办理流程:
按照《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流程设置办法(试行)》的要求设定。
 

受理→      审核     →复核→审批→结束   

         (现场审核)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省卫生计生委
责任部门: 综合监督处
受理地址: 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629565
监督电话: 0591-87811752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