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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事项名称: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120-CF-09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裁量规则:

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裁量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勘察设计处
联系电话: 0591-87611990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