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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50000120-CF-102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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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法定期限: | 无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责任部门: | 工程建设管理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7548437 |
| 监督电话: | 0591-87562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