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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处罚

事项名称: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120-CF-106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依据: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裁量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7548437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