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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50000120-CF-106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法定依据: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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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法定期限: | 无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责任部门: | 工程建设管理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7548437 |
| 监督电话: | 0591-87562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