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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时擅自变动建筑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以及建设单位未委托统一设计等行为的处罚(子项:1.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对外挂物和构筑物进行统一设计的处罚;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时擅自变动建筑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的处罚)

事项名称: 装修时擅自变动建筑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以及建设单位未委托统一设计等行为的处罚(子项:1.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对外挂物和构筑物进行统一设计的处罚;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时擅自变动建筑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120-CF-107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对外挂物和构筑物进行统一设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时擅自变动建筑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裁量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对外挂物和构筑物进行统一设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时擅自变动建筑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7548437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