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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的处罚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120-CF-109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并处以装修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以装修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法定依据: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装修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裁量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装修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7548437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