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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事项名称: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120-CF-113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处罚
法定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裁量规则: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7548437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