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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处罚(子项: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处罚;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处罚;3.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处罚(子项: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处罚;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处罚;3.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120-CF-115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裁量规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7548437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