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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处罚(子项: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处罚;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处罚;3.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处罚(子项: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处罚;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处罚;3.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50000120-CF-115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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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 法定期限: | 无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责任部门: | 工程建设管理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7548437 |
| 监督电话: | 0591-87562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