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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事项名称: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120-CF-224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裁量规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城市建设处
联系电话: 0591-87503759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