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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50000120-CF-224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 |
|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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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法定期限: | 无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责任部门: | 城市建设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7503759 |
| 监督电话: | 0591-87562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