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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管理的单位从事与委托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事项名称: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管理的单位从事与委托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120-CF-173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依据: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管理的单位从事与委托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委托关系,责令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裁量规则: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管理的单位从事与委托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委托关系,责令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建筑业处
联系电话: 0591-87546826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