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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2.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3.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2.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3.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50000120-CF-250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其他 |
| 法定依据: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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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法定期限: | 无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责任部门: | 建筑业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7546826 |
| 监督电话: | 0591-87562815 |
